以我司的名義出口及以第三司名義出口, 之間的差別在哪裡?名義 以我司的名義出口及以第三司名義出口, 之間的差別在哪裡?
在三角貿易中,以我司的名義出口及以第三司名義出口, 之間的差別在哪裡?還有, 為什麼有些以我司的名義出口, 卻不用開立發票呢?
主角一: 國外A 公司 (訂購人)主角二: 國內B公司 (中間人, 貿易商)主角三: 國內C公司 (貨物供應商)情況一: A 公司下單給 B 公司, 再由B公向下單給C公司, 由 C 公司直接出口, 所以C為出口商在B 的立場只是居中聯絡, 並未直接出口及負瑕疵擔保責任, 故B公司就該筆交易, 只能認列為佣金收入, 就A-B, 及B-C這二段買賣合約中的差價, 開立二聯式零稅率發票給國外A公司(亦可以不開) , 但B公司就此筆交易在申報營所稅時必需附上以下之證明文件1.外滙證明2.與國外A公司訂單3.與國內C公司訂單4.國內C公司開給B 公司之商業發票5.B公司的付款文件在C 的立場是貨物的供應商, 直接出口及負瑕疵擔保責任, 故C公司就該筆交易, 需認列銷貨收入, 且需就A-B買賣合約中的貨價開立二聯式零稅率發票給國外A公司(亦可以不開) , 國稅局會根據海關通報資料查核. 情況二: A 公司下單給 B 公司, 再由B公向下單給C公司, 由 C 公司交貨給B公司, 再由B公司出口在B 的立場是中間的貿易商, 由B公司出口亦即表示, B公司是負瑕疵擔保責任的, 故B公司就該筆交易需認列為銷貨, B公司需就A-B的買賣合約價(需和出口報單申報的價格相同), 開立二聯式零稅率發票給國外A公司(亦可以不開) , 國稅局會根據海關通報資料查核. 在C 的立場雖是貨物的供應商, 但C只有交貨給B公司, 完成B-C中間的合約, 故C公司就該筆交易, 亦需認列銷貨收入, 就B-C買賣合約中的貨價開立三聯式應稅(5%)發票給國內B公司(一定要開) 所以用B公司和C公司的名義出口, 差異在於瑕疵擔保責任及認列收入的標準是不同的. 交易的對象是國外客戶時, 適用0%稅率, 所以可以不用開立發票 (要開的話, 就要開二聯式的), 但需有出口報單為憑證,一定要正式清關, 海關的通關系統才會有資料, 國稅局才能比對, 還有統計代碼也要對, 錯誤的統計代碼 也會造成國稅局在稽查時有問題喔!
參考資料
跟財務部小姐請教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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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07050500631 名義